《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已由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4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订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 7月31 日
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2025年7月31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切实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包括: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书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书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权力,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五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区人大各专(工)委室和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有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平台载体作用,广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提出建议。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提出建议牟取个人利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所列项目填写,并亲笔签名。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对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具体执法案件、司法案件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事项。
对上述情形,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视情况作为代表来信来访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由代表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本人意愿后再签名附议。
第十二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以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受理。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办理。
交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交办。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分别将确定的代表建议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告知代表,并抄送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后再进行交办。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具体分办单位,由分办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交办的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需要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意见和理由,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交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第二十条 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提建议凡有条件办理的,应当尽快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二)所提建议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办理,并将办理期限及方案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建议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密切联系代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及时安排接待。
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提出,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做好与协办单位的协调工作,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协办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协调。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办理,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向交办机关和代表说明情况,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承办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达代表。由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同时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一位代表。
承办单位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通报。
承办单位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及时报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并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
属于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附上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代表应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征询意见表由领衔代表征求其他联名代表意见后反馈。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背靠背”征求代表意见机制,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在收到承办单位答复后十日内与代表联系,向代表征求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并由代表填写“背靠背”征询意见表。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研究后向承办单位进行反馈,并要求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再次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相关机关。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及时掌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办理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重点代表建议,并应当根据分工定期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第三十条 对代表提出的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的专题汇报,了解办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询问。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议时,应当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将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区综合考评办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及重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
有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连续两次评价为不满意,或者代表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仍未有效解决的,区人大相关专(工)委室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代表有权了解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可以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代表建议“回头望”督办工作机制,对往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代表持续多年关注的、因客观条件限制需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4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订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