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5-00680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6-04
文 号: 〔五届〕2025年第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2025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5-06-04 10:33信息来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已由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2025年5月28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收支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及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级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区级决算。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财经委)负责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初步方案、区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工委)协助区人大财经委做好初审工作的同时,开展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对支出预算和相关财政收支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预算绩效等开展审查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接受预算审查监督时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政策文件,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推送宏观经济、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等与预算相关信息。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 常委会预工委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工作后,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对当年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征求社会各界对财政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部门预算,并督促区直部门审核所属单位的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及时向常委会预工委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区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审,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二)区直部门预算收支表、预算绩效目标表及其编制依据和相关说明;

(三)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四)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及其说明;

(五)区级政府债务情况和偿债资金安排情况;

(六)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常委会预工委在初审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报告;

(三)对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将收集到的意见和调查结果交由区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报区人大财经委。

第九条 区人大财经委对区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起草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市区重要工作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长期财政规划、全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大预算决议要求;

(四)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持续性;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预算编制是否完整、规范、细化,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七)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

(八)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其他与预算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区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区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以及有关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区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区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反馈。区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作进一步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审查结果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审查报告和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全体区人大代表。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在二十日内,向区直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区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提供预算、税收执行情况的资料,定期报送四本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执行情况及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算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应当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可以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区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区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工委通报,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凡未经区委常委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金额等,于当年十一月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规模的。

第十八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级预算调整方案三十日前,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二)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编制上年度区级财政决算草案,应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决算草案确定后,提交区人大财经委初审,由区人民政府每年九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决算草案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保基金预算收支、上级补助收入、调入资金、上年结余收入、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及财政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占比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四)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七)本级预算预备费、本级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八)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相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机关应当在财政决算草案批准前,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区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决算审查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决算审查结果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区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区直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并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区审计机关应当跟踪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统筹协调整改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年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向区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5月21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制定的《荆门市掇刀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荆门市掇刀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办法》和2014年3月14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制定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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