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21 年起,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 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410 元、300 元、 150 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370 元、 260 元、110 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 40 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 与市县按 6 ∶ 4 的比例分担。其它类别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 号)明确的救助标准执行。
【救助款物通知】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从 2021 年起,我省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 标准调整为: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410 元、300 元、 150 元,即在原有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每人不低于 370 元、 260 元、110 元的基础上人均提高 40 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 与市县按 6 ∶ 4 的比例分担。其它类别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 号)明确的救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