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非医师行医案 | ||
案件名称 | 陈*非医师行医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掇刀卫医罚〔2025〕2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陈*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 420106********4823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陈* | |
违法事实 | 陈*于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12月24日、2025年2月24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4月7日,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马**、蔡*、姚**、张**、刘*、舒**、董**、全**、郑**注射医美针,共收取费用35500元,已退还给全**9700元、郑**9700元、董**1000元,共计20400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510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掇刀卫医证保决〔2025〕2号)登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106500元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28日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健康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