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利民药店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组织开展诊疗活动案 | ||
案件名称 | 荆门市利民药店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组织开展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掇刀卫医罚〔2025〕1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荆门市利民药店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 91420804MA48A4DJ5G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赵** | |
违法事实 | 荆门市利民药店在2025年2月中旬至2025年3月3日期间,在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情况下,由经营者赵**以每月1000元的基本工资和每张处方笺所收金额25%的提成作为薪酬,聘请了持有中医类别医师资质的工作人员卢**,为罗*、龙**、唐*和三名顾客,在药店内从事把脉问诊以及开具中药处方的诊疗活动,共收取390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4月21日 |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荆门市掇刀区卫生健康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