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5-00465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3-28
文 号: 〔五届〕2025年第3号 有 效 性: 有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2025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5-03-28 16:50信息来源: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掇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进行评议的办法》已由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掇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进行评议的办法

(2025年3月28日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开展评议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现,是深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的现实需要,是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推进部门工作开展的重要路径。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对象:

(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

(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区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

以上人员和部门,原则上在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至少接受评议一次。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当年任现职未满两年的任命人员一般不安排评议。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评议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其评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安排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廉洁从政情况;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人大监督情况;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评议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其评议内容为:政治业务素质和业务学习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工作情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法学理论、业务知识学习等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情况,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履行审判、检察权力;司法工作实绩以及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情况。规范司法行为、廉洁司法情况,包括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遵守司法工作纪律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情况,包括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落实区人大各项决议、决定,依法落实和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及区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情况。

(三)评议对象为区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其评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要求,完成区委中心工作任务及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由主任为组长,常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的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常委会代工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第七条  开展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评议对象确定、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步骤、时间安排、结果认定、结果运用等。

已确定的评议人员,如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评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延期或不参加评议。

第八条  评议工作前,区人大常委会组成评议工作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带队,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或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情况,并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反馈。评议对象对照评议内容和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开展自查纠和整改。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需查阅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工作组成员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十条  被评议人员或被评议部门应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或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送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被评议人员或被评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或工作情况报告,并听取评议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评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负责人参与评议,评议结果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实行百分制,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满意”等次;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不满90分的评定为“基本满意”等次;平均得分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三条  评议结束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对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评议对象。同时将评议结果向区委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委组织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评议对象按照评议意见反馈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评议后两个月内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

对评议结果为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的评议对象,由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结果为不满意的人员或部门纳入下一年度评议计划继续进行评议;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提请区委按组织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评议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依法移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6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2018年8月1日荆门市掇刀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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