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已由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7年5月16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更好地规范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更加自觉带头建设“四个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严守国家秘密,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大代表及人民监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人大业务以及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工作;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的安排。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交由常委会办事机构集中督促办理。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会议通知,妥善安排时间,按时出席会议。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供附佐证材料的书面请假报告:
(一)参加区委及以上层面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出国(境)活动的;
(三)参加公共卫生应急、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四)因病住院或者其本人家庭突发重大状况不能参加会议的。
常委会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和参加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对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各项活动次数超过全年次数一半以上,或履行职务确有困难的,建议其申请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未经请假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行政区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开好会议。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负责地参加选举和表决,并服从、维护选举和表决的结果。参加表决时应当根据会议规定以按表决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时,不得漏按、不按表决器;参加选举时,应当认真填写选票,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
第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不得中途退会,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报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出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保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谋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