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5-00438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03-28
文 号: 〔五届〕2025年第1号 有 效 性: 有效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2025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3-28 14:14信息来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1年11月2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6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3月28日荆门市掇刀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和决定或者审查和批准: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外事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年度计划的执行及调整;

(五)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调整及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审计工作情况;

(六)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及管理情况;

(七)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八)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九)人事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许可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三)撤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四)授予、撤销荣誉称号;

(十五)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统筹常委会会议服务保障工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出席的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电视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和日程如需改变,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初步审查,为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做好准备。调查研究形成的报告可以作为常委会会议参阅资料。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五)部分在掇刀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或者列席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供书面请假报告。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议案提出者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条  议案提出者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拟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对人事任免议案,提出议案单位或提出议案人必须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说明,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委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领衔人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议案提出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情况报告或者研究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一个月前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决定的,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报告。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专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委会办公室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相应的报告、调整初步方案或者草案送交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同步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区长或者副区长签署。区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由区长或者副区长到会作报告;其他工作报告由副区长到会作报告,也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由主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由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整改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研究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罢免和撤职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安排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方案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交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二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提出罢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撤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电子表决器方式;无法使用电子表决器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报告,审议的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在《荆门市掇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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