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对照国务院宣布的失效文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提示函》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上次(2023年10月)清理以来,2024年7月31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标准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为原则,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
1.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做好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审查是否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
2.对照《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审查是否存在与其内容相抵触、依据缺失或已被上位法取代的规定。
三、清理过程
区司法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单位对照清理内容对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提出拟清理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清理意见后,区司法局参考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27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逐件、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细致审查,就其中的重要问题反复与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经过认真审查,拟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拟定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1件,拟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提交荆门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区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
四、关于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经过清理发现,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些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与我区实际工作不相适应,这部分文件在政府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仅有个别条款与国家、省、市新规定和要求冲突,若废止或宣布失效会对相关领域社会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经过审慎研究,拟决定修改《荆门市掇刀区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掇政发〔2023〕1号)。修改内容:
第四条第3款“因特殊原因,确须减免或缓征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园)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修改为“因特殊原因,确须减免或缓征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五、关于清理结果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2024年11月28日荆门高新区管委会2024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区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门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掇刀区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12月3日印发了《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掇政办发〔2024〕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