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
城乡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事项
“帮困一件事”(最多可同时办理——对应事项3项)
特困人员认定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工作目标:
申请条件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同时具备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临时救助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住地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
申请方式
审核要点:守好“最后一道门"“帮困一件事”流程简化了,效率提高了但并不代表条件放宽了,只有严格遵守下列规范,才能使“事项”顺利办理。
特困人员认定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保障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所辖县(市、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您可查看掇刀区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
4、支出型贫困家庭。
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个人申请书;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急难型救助情形不提供此结果,只需提供急难事项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四)其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不包括宅基地住房;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格高于当地12倍年低保标准;
(七)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高于15万元及以上的;
(八)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
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进行审核、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触后,按规定补齐手续。
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从受理到资金发放不超过2个工作日;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从受理到资金发放不超过22个工作日。
临时救助标准和审批权限: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来确定,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批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高于4倍低于12倍的由县民政局审批;超过12倍以上、36倍以下(含)的,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批;36倍以上的,由县级联席会议商议决定。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重复救助。
您可查看掇刀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申请和受理: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下同)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及授权书;
(三)承诺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低保金可按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单独纳入低保的特殊困难人员可由各地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低保金,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保障。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一)高龄老年人;
(二)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重度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
您可查看掇刀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事指南:
您可以了解一下我区最新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8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61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6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7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89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2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1300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上调至2640元/人·月。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以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创新试点单位中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执行当地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孤儿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2560元/人·月。中心城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上调至1600元/人·月。
(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流浪乞讨人员滞站期间或安置后发生的费用,由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七)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
办理渠道
参保地经办服务大厅窗口、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网办限电子票据)。
掇刀区经办政务服务窗口地址:
掇刀区官堰湖大道88号掇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H区综合窗口H01-H02号;
线下交通指引
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政务服务中心:
乘坐58、59路公交车在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线上申报 (没有什么比点一点更轻松啦! )
1、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点击一事联办
2、点击市州创新主题
3、选择荆门市
4、点击帮困一件事
5、点击立即办理
6、选择区域
7、勾选填报须知,点击进入填报
8、选择要办理的事项,按步骤填写提交资料即可申请。特困人员认定须提前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办)提交书面申请及申请材料
掌上申报
“鄂汇办”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推出,是集政务办事、民生服务、政民互动、政务公开为一体的全省统一政务服务移动平台。
常见问题
问:城乡低保有名额限制么?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城乡低保?
答:城乡低保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问:低保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指什么?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无工作单位的外出务工人员,用申报的每月实际务工收入减去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计算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财产包括下列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中型农机等。
问:申请低保后,要怎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城乡低保?
答:低保审核认定权限在县民政局的:乡镇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入户调查——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对公示有争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局抽查——县民政局提出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长期公布。
审核认定权限在乡镇的:乡镇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组织入户调查——乡镇经办机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问:农村低保对象如何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答:(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问: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答:(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问: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能纳入低保吗?
答: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问: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费用?
答: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问: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问: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最低生活保障能不能跨省申请?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政策集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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