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适龄儿童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材料
1.《延缓入学申请表》(附件 1);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及相 关材料,或者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鉴定意见表等 佐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延缓入学申请表》,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教育局基教股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附件 1
延缓入学申请表
学生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
身份 证号 |
应入学时间 | ||||
家庭 住址 | 监护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
延缓入 学原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延缓 期限 |
年 月—— 年 月 | ||||
证明单 位鉴定 意见 | 证明人: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教育部 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意: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 申请,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