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5-0133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0-11
文 号: 掇政发〔2025〕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掇刀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1 16:41信息来源:掇刀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5〕10号)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荆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荆政发〔2025〕5号)精神,高质量开展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农业普查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掇刀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第一组长,分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牵头负责普查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向区统计局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确保普查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三、严格落实农业普查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我区农业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对普查数据及各类秘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要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规范流程、强化核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杜绝人为干预,保障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要创新方式方法,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采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普查工作数字化水平。要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广泛应用行政记录,加强普查资料开发利用,推动普查数据共治共享。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及平台解读法律法规、宣传普查意义,引导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掇刀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掇刀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一组长:陈启富  荆门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掇刀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组    长:赵金海  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 长:罗  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许  杰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峰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在法 区统计局局长

朱金平 区发改局党组成员、三级主任科员

李小娥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  鹏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联主席

杨明忠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鲁若般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

周文智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杨雪丽 区人社局副局长

袁志刚 区水利湖泊局党组成员

钱磊明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

罗金峰 区文旅局党组成员、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雨微 区市场监督管理中心主任

朱红艳 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地方统计调查队队长

官丰登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地方统计调查队队长朱红艳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重大工作阶段性协调机制,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范围,普查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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