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档案馆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9 15:59信息来源:掇刀区档案馆

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全区档案的区委直属专业机构,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全区各个历史时期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面貌和城市记忆全面详实地保管好、利用好、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面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各行各业、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集反映掇刀区各个历史时期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各个历史时期掇刀区党组织发展史、党的运动史、党史活动的图书、文献、报纸、杂志、画报、刊物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等。

2.地下党组织和老红军、老八路等革命人士在掇刀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文件、名册、传单、宣言、会议记录、笔记、书信、日记、刊物、讲话、照片、立功证书、使用过的实物,以及反映掇刀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

3.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及省部级主要领导来掇刀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文字材料、手稿、题词、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4.掇刀户籍或在掇刀工作生活过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级以上实职的领导在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手稿、信函、笔记、论著、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出版物、艺术作品等。

5.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版本的党章、证件、证书、布告、题词、留言、地图、牌匾、签名、徽章、胸章、臂章、肩章、服装及旗帜、会标、奖牌、宣传品、战利品、纪念品、慰问品、票据、战斗用具、医疗器械、工作用品等实物。

6.反映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以及活动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录音、录像资料。

7.涉及掇刀各个时期的圣旨、诏书、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照片、纪念章、奖章、旗帜和牌匾等。

8.历代编印记述掇刀历史面貌的各类史、志、鉴、图书、报纸、杂志、画册、图集、刊物及反映掇刀地情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

9.反映掇刀各个历史时期城市风貌、城市变迁、人文环境、自然灾害、风土人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名企、名店、名品等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10.掇刀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成果等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11.反映掇刀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2.历任区“四大家”领导在代表掇刀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从事公务、商务及文化交流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礼品、纪念品等实物。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三、征集方式

(一)捐献。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凡符合馆藏标准的捐献物品,颁发捐献证书;捐献物品一经展览陈列,永久署名。

(二)代存。确有保存价值,但所有人不愿或不便捐赠的档案资料,区档案馆可免费提供代存服务。

(三)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以上述方式被征集的,经所有者同意,由区档案馆对原件进行复制,并颁发证书。

四、征集要求

1.凡个人、家庭和单位珍藏的文字资料、声像资料以及各种实物均可向区档案馆捐赠,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必须具有原始性、真实性。

2.凡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原件、复制件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3.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无争议,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捐赠人承担。

4.档案资料拥有者不愿捐赠珍贵档案资料的,区档案馆将提供代存业务。代存期间,所有权归持有者,区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并享有公益性开发利用权。

5.捐赠人所捐赠档案资料被利用者用于商业用途的,由利用者与捐赠人协商给予相应的报酬。

6.有捐赠、寄存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区档案馆办理相关事宜,也可采取电话方式与区档案馆联系。

五、联系方式

接收部门:荆门市掇刀区档案馆

联系人:王雅倩

联系电话:0724-2492154

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

邮编:448124

掇刀区档案馆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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