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03732715159A/2023-00507 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高新区(掇刀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5-24
文 号: 有 效 性: 有效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4 10:57信息来源: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来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800485030129ZX肉糕不合格报告和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800485030154ZX鱼丸不合格报告,报告书编号分别为2023SC0079、2023SC0078,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日,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龙官平经营场所销售的肉糕和鱼丸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肉糕(检测报告编号为№:2023SC0079)检测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实测值为0.0436,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实测值为0.472,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检测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鱼丸(检测报告编号为№:2023SC0078)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实测值为0.241,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测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龙官平制作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制作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糕、鱼丸,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为提高肉糕、鱼丸的保质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的防腐剂。当事人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供应商严格把关、继续完善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3、食品制作过程中不再使用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和山梨酸及其钾盐的防腐剂。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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