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区司法局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组织各地各部门对我区2023年6月30日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标准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为原则,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废止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没有上位法依据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条件,增加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流程等规定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2023年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区司法局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要求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单位对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提出拟清理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区直各部门报送了清理意见后,区司法局参考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对32件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逐件、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细致审查,就其中的重要问题反复与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初步清理结果。经过认真审查,拟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见附件1),拟定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见附件2),拟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件)
2.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件)
3.区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