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收到来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C22420804487535986(筷子)、XC22420804487535987(勺子)的不合格报告,报告书编号分别为:№: B8C624011B8F6014992、№: B8C624011B8F6014993,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掇刀区白庙路9号赵卫平店内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筷子、勺子2种餐具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待使用的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杆菌不合格,属于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情形,属于不予复检的范围。当事人使用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餐饮具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员工未严格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1、组织员工全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经清洗消毒合格的餐饮具进行餐饮服务。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9月27日